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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5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着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

  记忆口诀: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享、承”,内“权、义”,客“对象”,三缺一均不可。(主“享、承”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为主体;客“对象”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为客体;内“权、义”是指: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形式

  1.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2.制定机关

  (1)宪法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4)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3.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3)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4)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

  记忆口诀:宪法最大人大定,法律次之要看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法由地方人大定,最后规章来补充,国务部委部门规,人民政府规章低。

  (五)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

  记忆口诀:成不成文看形式,根本普通看制定,实体程序看内容,一般特别看效力,国际国内看主体。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但二者不能同时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记忆口诀:若横向,都平等,或裁或审选其一;若纵向,不平等,要分一般与特殊,一般复议诉讼均可以,两者不能并排行,特殊情况先复议,不服才能诉讼提。

  (一)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记忆口诀:仲裁双方要平等,合同财产,都可以。有几点特殊记,劳行争议农承包,继承婚姻监收扶,不属仲裁法范围。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记忆口诀:公平自愿加独立,一裁终局定纠纷。

  (二)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记忆口诀:诉讼时效期,其实很好记,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最长二十年,特殊也可延。

  3.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记忆口诀:诉讼一发生,先把被告找;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合同起纠纷,两地都来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保险合同多,道理很简单,被告住所地,标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票据纠纷起,谁来定管辖?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④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共同海损来,最先到达地,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若问侵权事,官司在哪打?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实施结果地,两者均可以;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交通事故起诉,损害赔偿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外加先降地;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交通事故起诉,联运纠纷起,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还有目的地,哪个都可以;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海损或碰船,诉讼赔偿起,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加害船被扣,最先到达地;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海难救助费,也把纠纷起,船舶得救后,最先到达地。若问谁还管,船舶救助地。

  (3)专属管辖(单选题)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记忆口诀:若因不动产,来把诉讼提,要找不动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诉讼纠纷起,要看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时,若也起纠纷,要问谁是管辖地?被继死亡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口诀:若遇中断从头记,若问中止看时间,后六发生才中止,恢复以后接着记。

  三、法律责任

  数罪并罚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记忆口诀:一人数罪行,以下来执行,定超一罪最高刑,不超累加总期刑,拘役不过一,管制不超三,有期最多为二十,若有附加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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