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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仲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25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仲裁

基本规定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不收费
参加人 当事人 (1)劳务派遣(2)承包(3)单位驾鹤西游⑷集体合同
当事人代表 劳动者一方“10人以上推举“35代表
代理人 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为其指定
第三人 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两地申请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注意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有地域管辖问题
【注意2】两地申请指争议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两地申请,区分立案在先原则
 
申请
时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方式 书面、口头均可(与经济仲裁区分)
开庭 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适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与调解
裁决 终局裁决
涉及钱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注意】终局裁决非一裁终局原则,对终局裁决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诉讼(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只是生效时间不同)
 
生效
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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