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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的适用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11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A.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A.劳动争议的仲裁

  B.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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