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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委托收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11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委托收款单位、个人,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注: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基本程序中关注的要点: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 ,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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