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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解释1】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解释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解释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解释4】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解释】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率应当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50%.
3.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2)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5.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项目
①军事设施。
②学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解释】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③幼儿园,包括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幼儿园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④养老院,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⑤医院,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单位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解释】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2)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项目
①铁路线路。
【解释】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②公路线路。
【解释】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
③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包括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场所。
④港口,包括经批准建设的港口供船舶进出、停靠和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⑤航道,包括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3)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可以按照当地的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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