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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中,不需要确认收入的有:
(4)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营性设备,如果是生产经营性设备,贷方没有增值税)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8)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其他的6种情况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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