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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票据概述
1.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5.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6.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三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将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7.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这里也是出票人)签发,由承兑银行承兑的票据。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向其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五交纳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前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二、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科目设置:为了反映和监督应收票据的取得、票款收回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科目,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的面值,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款或到期前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余额。“应收票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并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和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以注销。
2.取得应收票据和收回到期票款
应收票据取得的原因不同,其会计处理亦有区别。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借记“应收票据”,贷记“应收账款”;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记“应收票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3.应收票据的转让
企业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通常情况下,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票据贴现,企业通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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