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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订立(06.0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8

  劳动合同的订立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主体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用人单位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签订合同 形式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新增)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合同效力 生效 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
无效 前提 已经成立
法定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后果 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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