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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与赔偿金(06.0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6-08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经济补偿金:

      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则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上补偿,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不以过错为条件,没有惩罚性。

      违约金:

      是约定,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支付主体只能是劳动者,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赔偿金:

      法定或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并不是只对违反服务期和竞业禁止这两个事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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