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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的区别(5.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8

  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的区别

  所谓提示承兑期限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人见到出示的票据后作出承诺的行为。

  所谓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将票据交其验看,并请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通俗点说,提示承兑是“你要承诺兑付”,就是你现在承诺到时候你一定会付,一般分为银行承诺或者企业承诺,所以经过承诺兑付的票据分成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就是“到时候了该付钱了”。

  承兑人和付款人在承兑后产生了重合,付款人跟承兑人是一个人。

  两者的期限是不同的。

  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其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比如,一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是3个月,出票日期是1月1日,那么该汇票必须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期),比如提示承兑日是1月25日,那么1月25日就是见票日,那么该汇票的到期日就是从见票日之日起3个月之后,也就是到期日是4月25日,提示付款的日期是到期日起10日内,也就是提示付款期是4月25日—5月4日(提示付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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