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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订立(5.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8

  劳动合同的订立

表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主体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除外)
用人单位 无执照亦无委托书不得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
建立关系 用工之日”(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及何时签订)
签订合同 形式 书面(例外:非全日制用工)
订立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
不签的后果 一个月内如是劳动者原因:“终止关系”“支付报酬”“无补偿”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则单位违规:“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合同”,此情形下劳动者不签可终止关系并要求补偿
满一年则单位严重违规:“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立即补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新增) 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无补偿、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合同效力 生效 协商一致、签字盖章、依法订立即生效(诺成)
无效 前提 已经成立
法定情形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后果 自始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可要求报酬,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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