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一点理解
20年是保护时效,是最长的诉讼时效。具体地说,应该这样理解:
如果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则应该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2年内提起普通诉讼。但是,如果提起诉讼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20年,则法院不会受理(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例说明: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91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1)如果乙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当在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如果乙公司于2012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91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3)如果乙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201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91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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