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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银行结算账户(5.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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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结算账户

表二、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 核准制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验资、增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生效日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注意】限制付款,不限制收款
变更 更改名称(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其他内容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撤销 【注意1】同时拥有多个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下,最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注意2】对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基本户 使用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开一个)
开户资格 (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2)异地“常设”机构(非临时机构)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4)非个人
一般户 使用范围 (1)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2)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专用户 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户 使用规定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临时户 使用规定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可以支取现金
(3)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注意】此知识点主要围绕各账户的使用范围及规定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可以存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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