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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汇票、本票与支票(5.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7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汇票、本票与支票

银行汇票 出票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注意1】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无“付款人名称”,支票无“收款人名称”
【注意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该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七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付款 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 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付款责任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贴现 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限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其他 贴现到期不获付款,贴现银行可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本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付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共计六项:无收款人名称;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签发要求: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罚则: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防伪 图案 现金支票“梅花”;汇票“兰花”;转账支票“竹”;本票“菊花”
措施 “安全线”是2010版汇票、非清分机本票新加入的防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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