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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考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解除(5.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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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9)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1)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1)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1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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