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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签订劳动合同(5.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5-06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签订劳动合同

  1.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订立时间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注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3.非全日制用工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不得约定试用期。

  (3)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那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未订合同的处理措施(1)

类型 处理措施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未订合同的处理措施(2)

类型 处理措施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未订合同的处理措施(3)

类型 处理措施
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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