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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与税率(★★★)(07、09年单选;08年多选)
(一)税目(14个)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注意1】酒不包括“调味料酒”。
【注意2】化妆品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及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
【注意3】鞭炮和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注意4】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注意5】小汽车不包括“电动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上马路);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注意6】注意“木制一次性筷子”的说法。
(二)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特殊:卷烟、白酒(复合计征)
【注意】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05年单选)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与增值税不同的规定。
了解详情38元/2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