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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小知识: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8-06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6.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汉川地震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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