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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房产税税收减免

2014-02-19 16:39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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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木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说明: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说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说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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