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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权利时效和票据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6-09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票据权利时效和票据责任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 时 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针对“商业汇票”)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4种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关于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相关银行的责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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