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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票据权利与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6-09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 票据权利与责任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2项权利、权利取得、行使与保全、丧失与补救、时效。

(一)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 含 义 顺 序 
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第一顺序权利 
2.票据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提示】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要 点 内 容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例外情形: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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