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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6-08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 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要点】

1.委托收款单位、个人,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可作一般了解。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以付款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3)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要点】

1.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2.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解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4.基本程序中关注的要点: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4)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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