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银行卡结算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一、银行卡的基本分类——按照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划分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账户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3.销户时:
(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行卡交易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2.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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