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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6-0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种类(4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其他(3种):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的基本种类 开户审批方式 适用范围 特别注意 
(一)基本存款账户 核准制 ①资金收付;②存款人的工资、奖金支取;③现金的支取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备案制 ①存款人借款转存;②借款归还;③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④现金缴存 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三)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账户,开户核准制;其他开户备案制 共15项,关注以下项目:
①基本建设资金;
②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
③财政预算外资金;
④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⑥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4项不得支取现金。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的一种。是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 ①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
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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