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种类(4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其他(3种):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的基本种类 | 开户审批方式 | 适用范围 | 特别注意 |
(一)基本存款账户 | 核准制 | ①资金收付;②存款人的工资、奖金支取;③现金的支取 |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
(二)一般存款账户 | 备案制 | ①存款人借款转存;②借款归还;③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④现金缴存 | 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三)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账户,开户核准制;其他开户备案制 | 共15项,关注以下项目: ①基本建设资金; ②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 ③财政预算外资金; ④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⑤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⑥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 |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4项不得支取现金。 |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 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的一种。是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 | ①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 ②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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