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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下)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6-0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适用于存款人的下列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提示】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四)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

1.开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2.开立后: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提示】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3.撤销时:

(1)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2)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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