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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车辆购置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0-20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同增值税)

【注意1】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注意2】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最低计税价格”。

(四)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自×××之日起60日内

2.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形(2016年新增)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

(3)其他。

【注意】车辆退回的,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

3.纳税环节

(1)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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