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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务报酬所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0-12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

1.税目——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

【注意】与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区分。

职业 收入来源 税目
老师、演员 在单位授课、演出 工资、薪金所得
在外授课、演出 劳务报酬所得或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学生 勤工俭学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 兼职 劳务报酬所得
受雇于律师个人 为律师个人工作 劳务报酬所得
证券经纪人 从证券公司取得佣金 劳务报酬所得(可扣除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
董事、监事 从任职公司(包括关联公司)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
从非任职受雇单位取得 劳务报酬所得
商品营销奖励 雇员取得 工资、薪金所得
非雇员取得 劳务报酬所得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注意】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20%

【注意】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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