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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9-27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分类:属人+属地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 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 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注意1】上述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

【注意2】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五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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