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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9-12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分类 标准 特殊情况 计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型:50万元以下
非生产型:80万元以下
提供应税服务:500万元以下
①个人(非个体户)
②非企业性单位
③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①为必须②③可选择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一般纳税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执行税款抵扣制
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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