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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9-02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工伤——“自找”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2.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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