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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试用期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8-31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注意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注意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注意3】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争议,勿深究)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原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第二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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