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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民事诉讼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8-19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教材,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注意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纠纷 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 公司住所地
海事、海商案件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专属管辖中所述“不动产纠纷”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产生的纠纷,试题常以“债权”设置陷阱。

【提示】港口作业、遗产继承自行了解。

(4)协议管辖(2016年新增)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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