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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行使追索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5-31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三章“行使追索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

假如智商公司决定向能力公司追索票款,则智商公司可以于( )前向能力公司行使追索权。

A.2015年2月21日

B.2016年4月6日

C.2016年7月6日

D.2016年8月21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时效。对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是自到期日起的2年内。票据到期日是2014年7月6日,则票据权利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16年7月6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行使追索权

  详细问题描述:

  老师,两年与六个月的区别是什么?一开始说票据追索权的到期日起六个月,后面又说两年?

  答疑老师回复: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两个不同的规定。老师举例说明:比如,2011年1月1日甲出具一张商业汇票给乙,承兑人是丙,那么这个汇票上注明的付款期限最长是6个月,也就是说在2011年7月1日到期,是不能超过这个时间的。超过了就违反法律规定,票据就无效了。如果持票人没有在汇票到期是从付款那里得到付款,那么就可以行使追索权了,此时向出票人和承兑人追索的权利,是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祝您学习愉快!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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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答疑精华汇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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