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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5.1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5-19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诉讼时效

1、作用

(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稳定

(3)有利于证据收集、判断

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从法律规定,法律没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并没有消失,债务人愿意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规定

(1)普通时效一般为2年

(2)特别时效1年

①人身相关——身体受到伤害索赔

②商品质量——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

 ③赖账——延付、拒付租金

④财物相关——寄存财务被丢失、损毁

(3)最长时效——20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开始计算,超过20年法律不予保护,特殊情况,法院可延长;始终不知道的,法律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1)中止

①诉讼时效期最后6个月内

②必须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的

 ③原因消除继续计算

(2)中断

①诉讼时效期内

②起诉、一方提出履诺

③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3)延长

①诉讼时效期届满后

②有正当理由可要求

③法院审查确认决定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搜集整理了热心学员分享的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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