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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教育费附加(5.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5-12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一)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

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

据。

(三)征收比率

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五)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主要的减免规定有: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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