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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5.1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5-12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性治疗费。

(4)辅助器具装配费。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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