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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2-25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1.税目——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

【注意】与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区分。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注意】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20%

【注意】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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