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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银行本票(01.2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21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概念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注意】其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2.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二)出票

  1.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为6项,无付款人名称。

  (三)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注意】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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