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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民事诉讼(01.20)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0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一)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9项(很重要)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判决和执行

      1.判决:(1)开庭并公开;(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执行措施(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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