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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管辖(01.1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19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按当事人所在地(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特别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书面协议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因保险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 提起的诉讼 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提起的诉讼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发生 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和
选择管辖
立案在先。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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