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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支票的出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8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注意】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注意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注意】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只有一个,且无“付款日期”。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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