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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的保证(01.0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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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证资格

  (1)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总结:附条件的票据行为

  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

  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保证附条件: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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