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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委托收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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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程序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银行)或接到通知日(单位)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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