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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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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定点、范围内的费用:

  (1)起付标准(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2)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3)支付比例:一般为90%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4.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伤为停工留薪期)

  (1)医疗期限

总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时间
10年以下的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内累计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内累计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内累计
  10年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内累计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内累计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内累计

  【提示1】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特殊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提示2】医疗期记忆

  10年以上,5年分段,6月起步,3366小病不断。

  (2)医疗期内待遇

  ①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③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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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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