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定点、范围内的费用:
(1)起付标准(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
(2)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3)支付比例:一般为90%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4.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伤为停工留薪期)
(1)医疗期限
总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累计时间 |
10年以下的 | 5年以下 | 3个月 | 6个月内累计 |
5年以上 | 6个月 | 12个月内累计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个月 | 15个月内累计 | |
10年以上15年以下 | 12个月 | 18个月内累计 | |
15年以上20年以下 | 18个月 | 24个月内累计 |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30个月内累计 |
【提示1】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特殊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提示2】医疗期记忆
10年以上,5年分段,6月起步,3366小病不断。
(2)医疗期内待遇
①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③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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