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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生育保险(01.0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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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知识点: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
包括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自费、营养药品)由个人负担。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③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生育津贴 ①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但是,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②非企业单位或者尚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一般享受生育前的基本工资,由本单位支付。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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