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的中断:清零(主观原因)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4)仲裁时效的中止:暂停(客观原因)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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