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2)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才可解除,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3)协商解除不受合同终止条件的约束。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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