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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概述(12.2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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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订立主体 1.劳动者需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例外,但应按规定审批,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义务
   
1.扣押证件:责令限期退还。
2.收取财物: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另外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关系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提示】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不是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是发工资之日,不是试用期满之日。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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