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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动合同形式(12.2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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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口头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书面形式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签 单位不签
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1)书面通知劳动关系终止;
(2)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3)应支付劳动报酬。
超过1个月不满1年 (1)书面通知劳动关系终止;
(2)应支付经济补偿。
(1)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之日起满1年   (1)自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支付2倍工资;
(2)视为自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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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相关链接:2016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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