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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12.1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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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教材列明11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不作为等)

  (2)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提示】前列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提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不同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提示】行政机关仅作为中间人,并无行政行为。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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